第四十五条

有效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