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