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