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方案和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