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跨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