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