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