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应当报废的船舶、设施以及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的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