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