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海警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