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避航区、锚地、推荐航线内进行养殖、捕捞作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