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