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
(二)单位用户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
(三)原水供应单位、单位用户、供水企业等单位对供水、用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四)供水企业将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超过标准的用水计入水价成本的;
(五)单位用户未按照要求采取循环用水、尾水回用等节约用水措施的;
(六)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未按照用水计量收费或者实行用水包费制的;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污水、中水或者海水利用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