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