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