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程序的要求,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意见中予以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