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程序的要求,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意见中予以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