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修改或者废止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在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