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审议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