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种子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执法,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