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在本省审定、认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或者林木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撤销,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认定、备案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委员会撤销审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