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以及完成人相应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需求导向机制,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培育、引进种业科研成果咨询、评估、经纪机构,提升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鼓励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研成果。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育种材料和技术方法等与种子企业进行合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