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完善种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健全农业、林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可以将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作为职称评定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