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

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捕捉、繁育、利用以及栖息地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