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