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工作;(二)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