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7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条例第九十六条的相关工作;

(二)派员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了解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三)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