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二)建立健全住宅等不同物业类型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维护包括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

(四)指导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五)宣传和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制度;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