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二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