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通过业主决策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对于十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