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一)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小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