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