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下列事项应当长期公开: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合同;
(四)报修服务规范和完成时限承诺。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
(一)物业服务半年履约情况报告;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
(三)物业服务满意率及管理服务中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业主委员会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进行投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