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