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