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对损坏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可以收取赔偿费和修复费。赔偿费和修复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