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合法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依法接受的宗教性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占用、使用的文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