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合法宗教出版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本宗教教义教规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非法敛财,不得为他人开展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