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