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