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