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探索制定容错免责清单、减责清单,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