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再利用,提高固体废物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