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