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