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新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应当与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已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