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