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