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