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