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