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民政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之间的快速转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