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信息管理;

(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