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支持和鼓励维权援助组织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